台灣的司法何時走出黑暗



台灣國內近日因高雄市正、副議長賄選案而風雲變色,民、國、親主要政黨無不灰頭土 臉,到目前為止,只有執政的民主進步黨勇於面對及反省,又史無前例的嚴辦,讓政黨輪替 後仍然烏雲罩頂的政治天空露出一些希望的署光.

相較於台灣政治的開放與多元,”司法”在台灣卻是仍處於封閉與黑暗,也難怪有超過百 分之七十五的台灣人民對於台灣的司法表示「沒有信心」,以目前高雄市正、副議長賄 選案為例,涉案的議員由原先的躲避到現在爭先恐後的前往高雄地檢署投案、自白,繳回 所收賄款,爭取充當「污點證人」換取檢方的「緩起訴」,意圖斷尾求生,未來四年,這些 污點證人的「豬仔議員」仍然是可以橫行高雄市議會,「為民喉舌」如此的檢方辦案與 人民、社會的期待,其落差何止以千百里計.

「法院」的法官們更是「烏魯木齊」,重大數以百億計的金融弊案,可以在地方法院一躺 六年沒有審結,同樣的民意代表及地方議長賄選案件,所涉案的民意代表任內四年也已過 去(其中該回收的也已可能回收又有找),結案卻還不知須等到何時.也難怪法務部長陳定 南在偵辦高雄市正、副議長賄選案之初,砲轟司法部門在先,以及身兼民進黨主席陳水扁 總統,日前在民進黨中常會中,向檢調單位嚴正喊話,強調:檢調單位應對『緩起訴』採 最嚴格標準,除非涉案議員請辭負責. 否則只是投案,自白或繳回賄款,均不宜豁免刑責 之追究,以符合社會期待.

「有錢判生,無錢判死」是多數台灣人民長期以來對司法的的「認知」.「一審重判,二 審減半,三審諸腳麵線」,是台灣司法對待達官、顯要、富豪犯案審理的定律,身處民主 開放社會的台灣,人民在面對司法時,卻仍然是「無語問蒼天」.

台灣的司法人員,不必說和己身有關係的不知迴避(即連大法官也是),公然違法亂紀的比 比皆是,「偶爾,不幸」東窗事發,「國法」卻不曾上身,頂多是以內部人評會處以記過、 申誡或是最重者,無法瞞騙人民者,送經監察院(蒼蠅院)彈劾後,移送「公懲會」處以 停職或休職一段時日,仍然好漢一條.照樣任職終身或者可選優退,好處仍然很多.

台灣的司法在司法官師生,學長、學弟妹等層層纏綿的結構關係,是真改不了嗎?翻開 「中華民國刑法」第124條,枉法裁判或仲裁罪,及第125條,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,從未加 諸在數不盡違法亂紀的司法、檢調人員身上,應是台灣司法黑暗和幾乎無可救藥的主因.

近半世紀以來因為司法的黑暗,台灣社會充滿「冤」與「怨」,台灣人民在完成政黨輪替 ,期待的不只是政治、經濟的公平與正義,更期待藉著政黨輪替,讓台灣的司法走出黑暗, 真正成為人民可信賴的「正義」的最後一道防線,有識者如陳水扁總統可知否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