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3年11月20日
發佈2004年台灣總統大選選舉公告 國外自由地區之台灣國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、副總統選
舉權登記公告
中選會委員會11月14日決議公告日期為11月23日
2003年11月21日∼2004年2月12日
受理申請台灣國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、副總統選舉權登
記
中選會委員會11月14日決議改為11月23日∼2004年2月12日
2003年11月21∼25日
受理申請登記為總統、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
中選會委員會11月14日決議改為11月24日∼28日
2003年11月29日
總統、副總統選舉公告被連署人名單
2003年11月30日∼2004年1月13日
被連署人法定徵求連署期間;並受理總統、副總統選舉
連署書件
2004年1月29∼2月5日
受理2004年台灣總統大選候選人登記
2004年2月11日
審定總統、副總統候選人資格
2004年2月17日
總統、副總統候選人抽籤、決定號次
2004年2月24日∼3月 22日
總統、副總統候選人法定競選活動期間
2004年3月23日
2004年台灣總統大選投票日
2004年3月30日
公告2004年台灣總統大選當選人名單
連署
- 同一連署人對不同組被連署人進行連署,該連署無效。
- 同一連署人對同一組被連署人重複連署,只能計算一次。
- 連署期間將採連署、查核同步進行方式;亦即「一邊連署,
一邊查核」。查核則將以電腦連線方式「逐一查核」。
連署人數
- 被連署人須於法定連數期間內,達到最近一次中央民代選舉
人數總數的百分之一點五(估計約需廿一萬人以上)。- 完成連署者,中選會應發給被連署人「完成連署證明書」,
並發還保證金。- 連署人數未達規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,保證金則不予發還。
連署人之相關規定
- 連署人於連署時應填具連署切結書,並附加蓋本人印章的國
民身份證影本。申請被連署之相關規定
- 欲以公民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、副總統候選人者,應於
選舉告發布後五日(即2003年11月21~25日)內,向中選會
申請為被連署人。- 申請為被連署人應繳交被連署保證金一百萬元。
- 連署期間四十五天(即2003年11月30日~2004年1月13日)。
- 被連署人應依中選會發給的連署人名冊格式印製名冊,徵求
連署。名冊上將包括連署人之姓名、性別、身份證字號和戶
籍所在地等資料。